在施工条约履行历程中,应严格凭据条约约定增强工程签证事情,往来翰札应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
在工程签证事情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通常爆发工程设计变换,均必须由发包人书面见告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如果设计变换凌驾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计划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换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换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2、承包人必须凭据施工条约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
在工程施工历程中,承包人须凭据施工条约约定的时间,实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未按期审核及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担负违约责任。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条约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
承包人必须凭据条约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工期才华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一经针对设计变换、甲供材不实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可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历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担负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支付了极重的经济价钱。
4、爆发条约价款调解的情形应由承包人实时向发包人发函。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划准时间内将调解原因、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解也有权不进行调解。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在条约价款调解情形爆发后实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解金额,以免日后泛起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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